p2p线下不允许理财(禁止p2p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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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P2P网贷理财与线下理财有什么不同
P2P网贷理财与线下理财有以下三点不同
第一,P2P与线下理财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P2P网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借助于网贷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贷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理论上,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而线下理财是指非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在线下以高收益吸引人投资,因此从本质上说,他们是两类完全不同的公司。当然,不是开设了线下门店就叫线下理财,建个网站就说自己是P2P,这也是不对的。
第二,P2P与线下理财平台的信息透明度不同
除了募集资金方式不同之外,他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信息透明度上,这也直接导致了两者蕴含的风险程度的不同。先说P2P网贷,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及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信息及平台经营管理信息等必须进行严格的披露。同时,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不得触碰交易资金,不得设资金池,亦不得设线下门店。
而线下理财的投资者往往是一些中老年投资者,更多地是关注收益,对资金去向并不了解,而线下理财也很少揭露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用途,且融资金额比P2P大很多。
第三,两者的监管难度有所差异。
众所周知,监管政策规定,P2P网贷线上交易才是合法合规的,线下门店是不允许开设的,监管部门可借助于互联网、大数据的信息流向等判断投资人的资金去向,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而线下理财信息不够透明,其运作模式更具隐蔽性,线下财富公司成交量、坏账等情况监管层无从获知,监管难度较大。
作为投资人,在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具备足够的风险意识。高收益一定伴随着高风险。关键是在高息面前,要具备辨别风险的能力,不要因自己的一时疏忽,而让辛苦攒下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又有多家P2P理财平台跑路停止运营如何避开
1、提现困难
从过去7月的问题平台事件类型来看,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最多,有143家,占当月问题平台总数的86.67%。进入8月后,债转慢的情况下在很多平台得到解决。资金回款到存管账户,我们就可以顺利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了。而我们说的提现困难,是指项目到期后,理应回款了,却无法提现到银行卡上,而这时候钱有可能就被平台挪用了。
钱被挪用很可能出现在没有银行存管的P2P上,有条件的,可以上存管银行查看自己的账户。
2、注意派系平台
以前我们看到平台背景,声称属于某某系,仿佛有强大的上市母公司背书,平台就稳了不少。然而这个夏天我们意外的发现,作为某派系一员的平台很容易出事,甚至“一损俱损”。
有心人发现,沈阳燃料集团煤炭公司直接或间接入股了P2P网贷平台。7月份,该派别P2P有11家出了问题。后又有投融家、多多理财、萌小薪三家平台由于实控人李振军失联出现“连环雷”。
为啥现在爆雷容易出现“一损俱损”呢?第一种可能是共同的源头——资产端企业贷违约带来的连锁反应,第二种就是实控人跑路带来的道德风险,使得难兄难弟同时遭殃。实控人手下有多少家P2P不难查,近期企业贷的派系平台大概要避一避了。
3、注意合规进度慢的
监管很早就严令禁止P2P有线下理财和活期理财,但有一些平台到现在都没有完成这些基本的整改。比如7月有17家问题平台有活期或类活期理财计划产品,占样本总数的13.93%。
到现在这些明显违规的产品还没有被清理的话,平台想合规备案想发展下去的决心让人怀疑,很可能会在明年备案登记前就会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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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P2P平台都不可以用了吗?
不可以开展线下业务
p2p平台还在正常使用新出的监管政策规定了p2p平台不得开展线下业务,这里的业务指的是销售理财产品。p2p平台目前仍然在继续使用。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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